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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1997]165號 加強軍隊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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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關于加強軍隊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文日期: 1997-10-15 發文字號: 國稅發[1997]1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后勤部,海軍裝備修理部,空軍、二炮裝備技術部,總部有關部局,國防大學校務部,軍事科學院院務部,武警總部后勤部: 為促進軍隊企業生產經營的發展,支持部隊建設,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軍隊開展生產經營征稅問題的通知 》( [94]財稅字04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開展生產經營的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4]640號)、《關于軍隊生產經營繼續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7]37號)的法規,鑒于近年來因軍隊生產經營管理體制調整和經營形式發生變化,對軍隊企業所得稅征管中出現的一些具體問題,須予明確,以便于正確執行,并有利于加強征管管理工作。現對軍隊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發[1994]640號文件的法規,做好對軍隊企業的界定工作。 二、對軍隊企業(包括軍需工作、軍馬場、軍辦農場和軍人服務社)實行證書認證制度。即軍隊企業必須持由總后勤部財務部與生產管理部或軍需部統一印制核發的《證書》(一式三份),自核發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手續;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審查核實,確認其符合政策法規后,辦理《證書》認證并按照國家給予軍隊的稅收優惠政策辦理減免稅的審批手續。凡從1998年1月1日起,未持《證書》或經稅務部門審查不符合稅收政策法規的軍隊企業,不能享受軍隊企業的減免稅優惠照顧政策。 從發文之日起,凡新成立的軍隊企業,須由總后勤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審批、核實后,各地按上述法規辦理《證書》的發放、認證工作。 三、各級稅務機關對已認證的軍隊企業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已經認證但由于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對軍隊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法規的軍隊企業,應停止執行,改按法定稅率征稅。 四、軍隊企業兼并地方企業,地方企業兼并軍隊企業,軍隊企業之間兼并,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審查核實后,可按兼并后的企業所適用的稅收政策執行。經認證的軍隊企業發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時,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的變更手續。 五、軍隊企業應自覺履行納稅義務,按期進行納稅申報,接受稅務部門的監督檢查;稅務部門要做好軍隊企業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督促企業正確核算經營成果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促進軍隊企業生產經營的健康發展。 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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