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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費變油票 違規受處罰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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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初,山東省肥城市稅務機關在對某工業企業開展日常檢查時,發現該企業2007年“營業費用”賬簿1月現23#摘要欄注明為支付運費64076.95元,但在查看憑證時,卻發現運費不是貨物運輸發票,而是銷售項目為柴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在發票背后記載著支付某個體運輸戶的運費字樣。又查看了相關的所有憑證,全年共計932050.46元。運費怎么會變成柴油? 財務人員對運費變成柴油解釋為,確實購入的是柴油,賬上寫為運費是筆誤,購入大量柴油是由于該單位生產的特殊性,車間溫度較高,柴油是用來抽水降溫用的,對發票背面記載的欠某個體戶運費字樣解釋為,是由出納人員給采購員報銷時誤寫的,賬上是筆誤,發票背后寫著的運費字樣也是誤寫。為了核實購入柴油的真實性,稅務人員實地勘察,通過查看發現,所有車間的生產設備全都是用的電,根本沒有用柴油的地方。 原來該單位根本沒有購入柴油,可是營業費用中90多萬元柴油發票費用是怎么回事呢?在事實面前,財務人員只得說出實事真相。原來,該單位事先與個體運輸戶協商好,由個體運輸戶到石油公司購入運輸需要的柴油,石油公司開具客戶名稱為該單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然后到該公司報銷。這樣,一方面運輸個體戶就不必到地稅局去代開貨物運輸發票,免繳了合計6.6%的稅款;另一方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該單位,就可以名正言順地抵扣17%的增值稅進項稅,比取得運輸發票多抵扣10%. 稅務機關對該企業的籌劃行為進行了如下處理,先由企業在國稅局補繳增值稅,對其合作的個體運輸戶處以補繳營業稅等共61515.33元的稅款,并按規定加收了滯納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該單位在營業費用列支的以柴油抵頂運費的932050.46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補繳企業所得稅307576.65元,另加收滯納金,并處以1倍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該單位將開有柴油的增值稅發票抵頂運費發票,屬于未按規定取得發票行為,處以100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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