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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分析之二十二(代銷收入的差異分析)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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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銷收入的差異分析新會計制度對代銷收入分為兩類:一是視同買斷;二是收取手續費稅法對代銷這種銷售形式有嚴格的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和銷售代銷貨物均視同銷售”,同時規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收到代銷清單的當天確認收入”,也就是說,稅法只承認上述的第一種形式,對第二種收取手續費的形式,稅法是不予確認的,仍然按銷售貨物征收稅款。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一份代銷協議,委托乙公司代銷一批電視機,規定銷售價格為2000元/臺,每臺甲公司付給乙公司手續費20元,每月乙公司開具一份代銷清單給甲公司,當月甲公司發貨2000臺電視機,當月乙公司銷售1500臺,月底乙公司開具代銷清單轉交給甲公司,同時將扣除手續費后的余款電匯給甲公司借:應收賬款 3510000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0(1500*2000)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00支付手續費借:營業費用 30000(1500*20) 貸: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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