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大國稅函[2010]90號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延期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35 |
|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延期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大國稅函[2010]90號 2010-04-13 各區、市(縣)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延期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89號,以下簡稱“89號文”),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一、出口企業出口的貨物同時滿足下述條件的可認定為89號文中第一條所指的“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對出口企業其他退稅單證、電子信息審核無誤后辦理出口退(免)稅。1.出口企業2008年1月1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下同)后出口的貨物;2.出口企業收到外商貨款日期超過合同約定的收款期限;3.出口企業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起180天以后收到外商貨款(遠期收匯除外)。二、鑒于我市出口企業已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管理方式,出口企業若在規定的核銷期限內已向主管外管局提交核銷申請的,可憑主管外管局簽章確認的《出口收匯核銷信息登記表》(見附件)申請認定為89號文件中第二條的“因網上核銷系統、信息傳輸系統等原因致使出口企業逾期收匯核銷”情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三、出口企業2008年1月1日后出口的貨物發生逾期收匯核銷并已視同內銷計提銷項稅額的,各局經核實確符合上述情形的可準予沖減當期銷項稅額,同時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具體操作如下:(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有關項目的申報要求1. 出口企業需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事項的,應合并于2010年3、4月所屬期進行調整申報。申報時以負值沖減《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原視同內銷申報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或按簡易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欄次,同時申報相應的出口收入及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2.出口企業需將調整申報的明細情況形成書面材料上報主管稅務機關。(二)出口退稅申報相關要求1.出口企業可將符合條件的出口貨物合并到2010年3、4月份所屬期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手冊已核銷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出口企業應先根據申報系統內進料加工實際分配率計算出調整部分的進口料件金額,并據此計算出調整部分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及免抵退抵減額,形成書面申請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調整。主管稅務機關初審人員經核實企業申請調整的數據無誤后,將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及免抵退抵減額在“審核系統—生產退稅管理—生產企業上年結轉數據處理—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匯總表調整表—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匯總表調整表錄入”模塊錄入,“結轉年月”錄入上期申報年月;數據傳遞到復審環節后,復審人員在“上年結轉數據處理—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匯總表調整表—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匯總表調整反饋”模塊確認;然后接單人員在“管理服務—企業退稅情況查詢—生產企業退稅情況查詢—按年度生成審核反饋信息”模塊將調整數據反饋出口企業,出口企業將該反饋結果讀入申報系統。然后,在當月所屬期將符合條件的前期出口收入在申報系統內用調整法逐筆紅字沖減后重新申報。2.外貿企業已將逾期收匯核銷貨物視同內銷征稅且已開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須將《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收回。(三)退稅部門審核要求1.在審核過程中,對于出現的“出口報關單號(XXX)發生重復申報”等疑點,經核實確屬于本次調整申報產生的可人工挑過。2.出口企業逾期收匯核銷的出口貨物,凡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延期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89號)規定的,一律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等有關文件執行。四、本通知下發后新發生的逾期未收匯核銷的出口貨物,主管稅務機關應通知出口企業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等文件處理。出口企業逾期收匯核銷后,若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條規定的,可持相關資料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口退(免)稅。 附件:出口收匯批次核銷信息登記表 下載: doc 文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