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國稅發[1999]71號 1999-04-20各市、地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飼料”注釋及加強飼料征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9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從1999年1月1日起,凡要求免稅的飼料生產企業,必須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書面飼料產品檢測申請。主管國稅機關要進行認真調查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一)企業生產的產品是否屬于免征增值稅飼料產品范圍;
(二)有無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廠房、設備及儲存設施;
(三)有無對飼料原料和飼料產品進行常規指標檢測的技術手段;
(四)申請免稅的飼料產品能否做到單獨核算。
二、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由企業至省級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具體檢測單位名單附后)辦理有關檢測事宜。
三、經檢測合格后,企業持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證明,向省級飼料工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飼料工業管理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
四、符合免稅條件的,企業可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書面免稅申請報告,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飼料產品免稅申請審批表》;
(二)飼料產品合格證明;
(三)《飼料工業辦公室審核意見》;
(四)國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五、主管國稅機關對企業報送的申請資料經認真審核后,符合條件的,上報省國稅局審批。主管國稅機關接到上級國稅機關免稅通知后,才能給予企業免稅照顧。
六、企業生產的免稅飼料產品品種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主管國稅機關報告,并到有關部門辦理檢測和審核手續,否則,國稅機關停止其免稅,并有權追回相應已免的稅款。
申請免稅企業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按偷稅論處,并取消其免稅資格。
七、各地要建立免稅飼料產品的企業檔案,加強對其生產經營和財務核算的監控。市、地國稅局于年終后一個月內,將所轄免稅企業免稅產品的銷售收入、銷售利潤、利潤總額、免征增值稅稅額等有關資料上報省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