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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稅后利潤增加注冊資本是否需要繳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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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3月14日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問:我公司是一家外資企業,2001年設立,2002年投產。2002年~2008年稅后利潤合計有千萬元以上,一直沒有分配利潤。由于要新增一條生產線,2009年董事會決議用這筆稅后利潤增加注冊資本。請問,我公司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秶叶悇湛偩株P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根據上述規定,外資企業將2002年~2007年度稅后利潤增加注冊資本部分,外國投資者分取的股息、紅利,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用2008年的稅后利潤增加注冊資本部分,則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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