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迎:今天主要講企業重組下的轉讓定價規則,轉讓定價特別火熱,把舊話題炒新菜。在國際上邊沒有立法之前,沒有OECD2010年7月份提出之前,很多案例也提到,也有尋求的可法律依據。最早知名的案例美國,之后08年德國國內法形式,把商業回購形式規定,那個時候全球稅務機構響應,經濟全球化范圍下邊,規定從德國拿走需要給我們補償。這個概念所有人不能接受,09年英國有新的判例,基本英國稅務局和美國稅務局也主張一定情況下,需要給被重組的企業補償。之后第九章就規定下來,指導性并不是很強,需要具體的案例判斷。
對于中國本地稅務局許多任何文的形式,表明對商業重構的看法,如果大家比較喜歡閱讀或者跟進中國最新在稅法的動態,在2011年8月《稅務》雜志上,講了一篇江蘇稅務局對于商業重構想法,可以了解中國稅務局對商業重構基本的看法。我們探討這些問題,在哈佛有一個統計,CEO上任前兩年之內,50%的CEO都會做出商業重組決定,商業重組其實和我們息息相關的話題。下面還有一句話,在所有商業重構中,只有少于三分之一會有收益,另外三分之一反而會受傷。
解決具體問題之前,先把概念澄清一下,如果軟硬架角度看,如果概念上邊不能夠把握準確,后邊得出結論都是不可逆的,OECD說的跨境重置,前面兩個方式大家比較容易理解,因為有據可尋,他舉了幾個例子,比如原來是manufacturers,現在變成單一的分銷商,甚至來料加工,這種變化明顯需要考慮重組或者重構帶來的軟定價的結果,或者轉到其他國家去的,這是他舉的例子,不是這些情形下才需要考量,只要跨境有重新安排,都要考慮后果,這點用紅字體現出來,最后研究改變前和改變后,到底具體什么東西發生變化?如果這個沒有清晰的界定的話,后續怎么算都是有的放矢的?
OECD單把risk說出來,其實是三位一體或者不同緯度,首先risk考慮Decision管理層做出如何對待這個?比如容量比較小,利潤機會比較小,有的管理層就risk,誰有權利,我需要多少手段,這個緯度在總部還是我這里。第二個具體操作它,總是有人操作,有人有財力和執行,本身作為是另外緯度,第三個緯度Financial,不是有200萬投入,就實施這個補償,而是一旦發生有沒有補償?比如注冊資本很少,但是簽了3億定單,如果出現問題需要賠償就是3億,可能企業傾家蕩產賠不了3億,因此他沒有能力,真的有一些風險發生的時候,母公司為了完善整個利益,會跳出來我來賠,到底誰最終承擔重構之后的風險。誰承擔風險誰獲得收益,具體來講合同怎么簽訂?合同規定風險分開的,合同規定是一個方面,解決實質是一方面,從哪些方面怎么安排?比如有些企業我承擔什么風險,你到底有沒有準備、有沒有真正實現損失?額外就是我承擔風險一定設立部門、自己做這個事情,但是分清楚我的責任。Conduct在所有轉讓定價籌劃或者概念上邊,我講這個有功能、有這個風險,一定我有這樣的人匹配,他不應該承擔風險不匹配的損失,因為總部做出錯誤的對中國市場判斷,導致我虧了,這個是有問題的,因為根本沒有承擔決策功能,三個緯度都不在里邊就不能虧損,同時風險和收益不匹配的,它的對利潤率期待也是關系。
后邊有兩個提示大家,一個對于風險最終很大程度上影響定價,第二誰是本、誰是末,企業風險是本,TP是末。商業重組過程中最關心問題要不要補償?德國08年國內法出來的時候,之所以引起那么大的轟動效果,你要把利潤拿走了,你把利潤拿走、功能從境內轉出去,對德國這家企業要做補償,這個基本概念當時軒然大波,大家沒有想過,原來我自己企業做出決定,最終稅務進行調整,不讓這個功能全世界隨便復制,到底補償需不需要?OECD企業利潤今后不再有,因為我把利潤拿走,本身不需要補償。什么情況下需要補償呢?OECD九章里邊,說的東西具體案例可能得不到指引性、具體化的幫助,如果轉移有價值的資產出去一定獲得補償,這個話說起來就跟廢話一下,比如我把核心IPR轉動公司,對價人家當然給我錢,如果我給其他資產有價值,別人肯定給我錢,這個不用詳說。
本來跟母公司簽訂合同,我幫他代工生產,持續五年,突然有一天他說不讓你幫我做,終止合同,未來兩年只需要賣給我一億件,而不是兩億件,這個肯定不行,合同都約定了肯定需要補償,這個大家也能理解。OECD本身做的如果你轉讓有價值的資產需要補償,這個沒有問題,合同簽訂很重要的證據,但是合同在關聯方那邊,稅務局這個跟第三方不會同意這樣的條款,也認為人為購置的安排,它強調任何的商業重構都需要(英文),假設我需要供應鏈的構建,不能說我從全球角度出發對我有好處,但是有沒有考慮一個企業,因為全球重組,中國企業虧損了?中國稅務局肯定不答應,全球重組本地企業也要看到利益。
看本地企業和原來有沒有辦法,比如我掙的少、交的少很難接到稅務局支持,會面對稅務局一系列調查,經濟學有一句話沒有替代沒有經濟學,我們一定講替代方案,什么樣替代方案,被重組企業考慮,一定重組的時候先想到,這是稅務局考慮的幾個方向,我們研究(英文),這三點也要幫企業想到,因為稅務局一定問到。對于稅務局來講就是這個紅色,對于稅務局來講,到底你的利潤怎么樣,如果有直觀非常好,如果說一定在這邊交夠稅,稅務局也是可以的,最終考量如果符合公平原則沒有辦法,如果你不符合公平原則,應該給我多少才可以讓你進行的。
對Disregard的每年向稅務局提交,額外在內部保留完善的資料,否則有一天稅務局跟你要資料的時候,發現人都跑了,企業有極大的劣勢,我轉讓任何(英文)到底值多少錢?和本地企業重組前和重組后的利潤分析,如果需要的話如何計量。
現在舉一個具體的案例,剛才比較快的過了OECD具體規定,這是03年在美國一個案例,這個案例從稅務局,到打到稅務法庭,稅務法庭判下來企業上訴,最后03年結案了。這個案子是UPS做快遞物流業務的,中間在82年之前左邊這副圖,實際就是保險(放心保),有時候送快遞,我會交額外的保值,EC就是額外保值,82年之前就是跟UPS快遞業務融合一起,都在美國這邊經營,另外找一家公司做再保險,之后在83年做的改組,就把EC業務從UPS拿出去,成立全資子公司承接所有EC業務,但是中間也做了狡猾的安排,他找第三方,他從UPS這邊把EC接過來,同時100%轉給OPR,中間只做一個收費,當時美國EC是非常大的業務,他發現EC業務模塊變走了,業務模塊是UPS最掙錢的模塊拿走了,稅務局認為業務沒有任何改變,風險全部美國承擔,找經濟學家這么厚的證詞,到底風險怎么變化?到底OPR承接多少風險,最終得出結論實際UPS沒有把風險和業務相關都轉過來,這個風險非常小、非常可控,這么小的風險把OPR在美國交一大稅務轉出美國,你作為這樣的重組,就是為了避稅為目的,最后認定是假的,不是有效的,所以這個案子是比較早的轉讓定價的案子。
再舉一個例子,在中國原來有兩條生產線,一條生產線A20%利潤率,另外一條生產線B利潤率只有7%,因為A要擴容,在中國生產廠沒地談,跟政府談沒地了沒有辦法擴容,管理層想這個工廠徹底關了,在其他地方重新建一個廠太麻煩,所以他們想出一個辦法,把A從中國工廠挪到別的國家做,A工廠就只做B,也會把B增加一些產品,我會維持原來的規模,但是A高利潤產品都挪到外國了,這個問題中國稅務局會不會要求這個重組必須給中國工廠補償?有沒有支持就得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