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江碧透,百舸爭流,用于湖南長沙,真是再適當不過。最近幾年,令我們眼花繚亂的同業競爭案,主角三一重工和中聯重科,就出于長沙,而今天,一個毛絨絨的快速成長的工程機械公司――山河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河智能”),以極度夸張的舞姿再次引動我們的視線。 山河智能掌門人,何清華,另外一個身份是某高校的博士生導師。 一、禍起蕭墻 2012年,何清華引進李偉杰,后合作不愉,欲將其辭退,由此引出來一場勞資糾紛,在期間,此人向其律師提供了一些會議的機密錄音材料。錄音人物包括何清華、證監局官員、保薦代表人等。內容涉及:擬送發審委委員每人5萬、增發、關聯交易、利益輸送等敏感問題。 二、核心問題 2008年-2012年期間,山河智能向和昌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稱“和昌機械”)采購金額達18億元之多,如此天量的交易是否屬于關聯交易呢? 和昌機械的主要股東和管理人員為雷鳴,其系何清華的“外甥女婿”。 山河智能與和昌機械并無股權投資關系,能否以“外甥女婿”作為“關聯自然人”來確定兩家公司的關聯關系呢? 三、何清華觀點 證監會規定:上市公司對關聯自然人的認定,其中一條為上市公司董事等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同時,證監會還會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顯然,上述關聯方中并不包括“外甥女婿”。因此,何清華認為,上述關聯自然人不包括“外甥女婿”,所以兩家公司不構成關聯方,發生的交易也就非關聯交易。 四、我的觀點 作為獨立的專業人士,如何判斷是否是關聯方呢?在該案例中,有哪些可能構成“實質重于形式”的跡象呢?在相關報道中,我們看到下述異常情形: 1.和昌機械的人員受何清華管控。何清華作為山河智能的掌舵人,其引進的人才,卻與和昌機械簽署勞動合同,而在該勞動合同上顯示了“何清華”的簽名。
2.和昌機械的資金受何清華管控。和昌機械的投資和資金管理,由何清華批示“盡快實施,并在實施過程中逐步完善”。 3.和昌機械所有的銷售收入都來自于山河智能。和昌機械在其公開招聘中有如下描述:“湖南和昌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注于為全球最大的樁工機械制造商湖南山河智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專業配套產品的生產企業,主營樁機、旋挖鉆機、叉車、挖機等工程機械的零部件,現有員工900多人,年產值5億元” 根據上述跡象,我們可以看出,何清華對和昌機械的“金融資產管理”、“所有銷售業務”、“人才的引進”具有控制性權力。 2014年修訂的第33號會計準則-合并報表中表述的“控制”的定義: 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并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本準則所稱相關活動,是指對被投資方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通常包括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和購買、金融資產的管理、資產的購買和處置、研究與開發活動以及融資活動等。 第十條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方分別享有能夠單方面主導被投資方不同相關活動的現時權利的,能夠主導對被投資方回報產生最重大影響的活動的一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2006年會計準則中“控制”的定義: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由于何清華能夠控制和昌機械的銷售收入、金融資產的管理、人才的引進,而且可以通過平衡山河智能與和昌機械之間的交易定價,來實現和昌機械對其回報的金額,因此,從我這個不相干的專業人士來看,何清華成為和昌機械的實質控制人。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的規定:第三條……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根據上述規定,同受何清華控制的公司之間構成了關聯方。因此,即便不存在“外甥女婿”的自然人關系下,按會計準則判斷,和昌機械也是山河智能的關聯方,雙方之間發生的交易應作為關聯交易進行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