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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9]82號 2009年第一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和森林消防運兵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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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9年第一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和森林消防運兵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9-06-22 發文字號: 財稅[2009]82號 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南、廣東、深圳、廣西、重慶、四川、云南、陜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規定,對國家林業局申請的2009年第一批350輛設有固定裝置的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和176輛森林消防運兵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范圍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09年12月31日,過期失效。 購車單位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申報手續時,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國家林業局森林防火辦公室配發的“森林消防專用車證”和“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指標、免稅車輛型號以及車輛內觀、外觀彩色照片、“森林消防專用車證”、“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照片及證單式樣從國家稅務總局FTP服務器的“LOCAL/貨物和勞務稅司/車輛購置稅處/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購車單位辦理免稅手續。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附 件: 1.2009年第一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稅指標分配表 2.2009年第一批森林消防運兵車免稅指標分配表 下 載: rar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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