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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辦期間的支出,能否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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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某企業于2009年籌辦期間因無收入只有支出,賬面利潤為負數。2010年正式投入生產,并產生利潤。請問,2010年的收入能否抵減2009年度虧損數額后再繳納企業所得稅?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即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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