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是一家外資制造企業。主要從事零部件的組裝,生產成品,因此原材料主要以個為單位,可以數的,不像有些公司鐵板等不好計量。我們公司經常每月幾乎都發生存貨盤虧,而且金額也不小,但是跟我們的銷售成本相比不是很大,但是絕對數額一年有幾百萬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
請問1、我們的盤虧損失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嗎?如果是,是專項申報還是清單申報?是否要準備專項報告?
2、如果可以所得稅前扣除,要提交哪些資料,以證明我們的盤虧損失的合理性?
3、盤虧存貨,假如被認定為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否要轉出?
答:1、《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九條規定,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第十條規定,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第二十六條規定,存貨盤虧損失,為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
(二)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三)存貨盤點表;
(四)存貨保管人對于盤虧的情況說明。
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正常經營業務因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現操作不當、不規范或因業務創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損失原因證明材料或業務監管部門定性證明、損失專項說明。
根據上述規定,“正常損耗”的認定,稅法沒有明確的定量標準,實務中,企業應就該標準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并取得認可。否則不能作為正常損耗以清單申報方式申報扣除。
存貨盤虧損失扣除責任人賠償后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可以按上述規定稅前扣除。
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根據上述規定,管理不善造成的盤虧損失,相應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應進行轉出處理。
商業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解讀——
存貨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銷售或耗用而儲備的各種資產。對于商業零售企業來說,存貨存在價格變動頻繁、經營風險大、倉儲管理難度高等特點,在日常經營中極易發生損失。當存貨損失發生后,對損失按相關規定進行正確的稅前扣除,是企業準確計算應納所得稅的前提。目前正值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筆者對涉及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的相關政策整理如下,以期對納稅人提供幫助。 存貨損失的一般規定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下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以下簡稱法定資產損失)。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同時指出,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形式。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對于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的項目,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正列舉的形式規定了范圍: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除此之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如何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企業要對發生的存貨損失進行正確的稅前扣除,前提是區分損失的類型,選擇適當的申報方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對商業零售企業發生存貨損失的分類作出了詳細規定: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零星失竊、報廢、廢棄、過期、破損、腐敗、鼠咬、顧客退換貨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正常損失,準予按會計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將匯總數據以清單的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同時出具損失情況分析報告。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風、火、雷、震等自然災害,倉儲、運輸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非正常損失,應當以專項申報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存貨單筆(單項)損失超過500萬元的,無論何種因素形成的,均應以專項申報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本公告適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舉例來說,某百貨公司2013年4月由于庫存食品過期,發生損失20萬元;6月由于采購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車禍,造成損失50萬元;10月由于倉庫發生鼠患,造成一批高檔服裝被損毀,發生損失520萬元。根據上述規定,食品過期發生的20萬元損失,應作為存貨正常損失進行清單申報;貨物運輸發生車禍造成的50萬元損失,應作為存貨非正常損失進行專項申報;鼠咬造成的高檔服裝被毀損失,雖然按文件規定屬于正常損失的范圍,但損失金額超過500萬元,應采取專項申報方式進行所得稅納稅申報。 存貨損失金額如何確定 存貨損失的申報方式確定后,接下來就是要準確核定損失金額,確定稅前扣除金額,以便正確計算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對不同情況下存貨損失的金額核定方法作出了詳細規定。 存貨盤虧損失,為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存貨盤點表;存貨保管人對于盤虧的情況說明。 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存貨被盜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涉及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應有賠償情況說明等。因此,當企業發生存貨損失時,應當按照存貨損失的種類,選擇正確的申報方式,準確計算稅前扣除額,確保企業所得稅申報正確。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