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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月結算部分銷售款,何時開具發票及確認銷售收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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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一商品銷售企業銷售商品時,有部分銷售為跨月結算,根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而我單位賒銷商品時,大部分均為商業信用,并無合同,請問是否可憑商業信用在對方單位付款時開具發票,再憑發票確定銷售收入? 從來信反映的情況看,你單位銷售貨物,購貨方已將貨物提走,貨物的所有權已發生轉移,應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試行)》第三十三條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因此,你單位可根據上述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在收到對方單位銷貨款時確認銷售收入,開具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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