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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尚待進一步完善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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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索尼電子(無錫)有限公司企劃管理部經理課統括課長魯睿在網上看到《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下稱《通知》)時,先是感到頗為突然,但很快就平靜下來了,因為她和同事們都認為“這是遲早的事”。實際上,國務院早在10月18日就發布了《通知》,決定從今年12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以下統稱“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部門之前下發的與《通知》抵觸的相關規定,將同時廢止。 吸引外資使命完成 國務院于1985年和1986年分別頒布了《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和《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號)。城市維護建設稅(下稱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1994年以前為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實際繳納的稅額為計征依據。城建稅根據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縣城(鎮)和其他地區,分別按照7%、5%、1%三檔稅率征收,教育費附加統一按3%的比率征收。 國務院令第448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 據有關專家介紹,城建稅用于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屬于具有特定目的的專項稅收,具體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而教育費附加主要用于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屬于具有特定目的的政府性基金,除鐵道系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各專業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的教育費附加隨同營業稅上繳中央財政外,其余單位和個人的教育費附加,均就地上繳地方財政。 社科院財貿所助理研究員蔣震博士告訴記者,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的市場體系尚未真正確立,急需引入外部資本幫助我國啟動國內市場。然而,由于我國剛剛確立市場經濟體制,經濟活動尚不活躍,還未形成國內大規模的市場需求,外資來華投資風險較大。因此,為了有效吸引外資幫助我國建設市場經濟體系、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涉及企業所得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等諸多稅種在內的內外有別的稅收制度應運而生。 事實表明,在改革開放初期,這些內外有別的稅收制度對吸引外資的確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長期內外資稅負不公也帶來了許多負面效應。以城建稅為例,在內外有別的城建稅制度下,外資企業享用了城市設施而不必負擔城建稅,違背了城建稅負擔與受益一致的原則。同時,地方政府為引進外資投入了大量的城建資金卻得不到充足的后續資金支持,長此以往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挫傷地方政府引進外資的積極性。 吉林財經大學稅務學院教授楊斌表示,稅收是國家參與企業分配的主要方式,稅收優惠只能是在特定歷史時期為解決特殊問題而采取的臨時性政策,不能成為一種常態,當稅收優惠政策達到調節目的時,就要適時取消。基于內外有別的城建稅制度和教育費附加制度帶來的負面影響越來越大,社會各界要求統一上述稅收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2009年、2010年的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2010年5月國務院批轉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中都明確提出要“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制度”。楊斌認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內外資企業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統一可謂“瓜熟蒂落”。 蔣震表示,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內外統一,意味著從12月1日起,外資企業無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只要是繳納了增值稅、消費稅或營業稅,就必須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不過,蔣震提醒說,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僅以上述“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不包括稅務機關因企業偷逃上述“三稅”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外資企業表現平靜 江蘇省和福建省是外資比較活躍的省份。記者在這兩個省份采訪發現,聽到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內外統一的消息后,內資企業普遍叫好,外資企業的表現則頗為平靜。 “早就該統一了。”當記者說明采訪意圖時,福建省晉江市一家內資企業的財務部經理莊先生不假思索地說。記者進一步了解到,這家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經營服裝加工業務。莊先生之所以迫切希望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內外統一,心里是有本賬的。他舉例說,他們公司2008年實現銷售收入1200萬元,全年的進項稅額為120萬元。這樣,他們需繳納的增值稅為1200×17%-120=84萬元。按照規定,他們2008年需繳納的城建稅為84×5%=4.2萬元,教育費附加為84×3%=2.52萬元。單看這6.72萬元的稅費并非大數目,但企業持續經營的時間越長,相對外資企業而言“吃虧”就越多。 同行業的內外資企業經營著同類業務,面對的內外部環境相差無幾,同樣享用著社會的公共資源,而在繳稅方面,外資企業卻可以不用繳稅,這明顯不公平。向外資企業開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確公平了稅負,但是否會影響外資企業繼續在華投資的積極性呢?從記者在江蘇、福建兩地的采訪情況看,這個擔心是不必要的。 住化電子材料科技(無錫)有限公司是一家總部位于江蘇省無錫市的日資企業,目前已經在上海、合肥、北京等地設立了分支機構。根據《通知》的規定,從今年12月1日起,他們需要按照7%的稅率繳納城建稅,按照3%的稅率繳納教育費附加,每年多繳納稅款80萬元左右。該公司財務部財務科副科長時朝霞轉述他們公司高管的話說,雖然今后公司的稅負會增加一些,但是,對地區社會作出貢獻,一直是他們的經營理念之一。城建稅內外統一,有利于他們更好地與公司所在地的城市建設融為一體,更好地謀劃公司的未來,更穩健地走好未來的每一步。 福州恒力輕工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商獨資企業,老板喬治是加拿大籍人。經粗略計算,對外資企業開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之后,該企業的稅負會每年會增加近30萬元。喬治告訴記者,在中國2008年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時,就有朋友勸他關停福州的公司,回加拿大投資或者再物色一個稅收條件比較優惠的國家投資,但都被他拒絕了。喬治說,他當初選擇到福州創辦企業,一是因為福州的地價便宜,二是稅收上有諸多優惠。但久而久之,他發現中國的市場更具有吸引力。 采訪中,江蘇、福建兩地諸多外資企業紛紛表示,中國有著巨大的市場,有著越來越完善、周到的公共服務,這是吸引他們在華投資的最關鍵因素。況且他們在中國經營多年,已經培育了一定的市場,不會因為增加小額的稅負就輕易撤走在中國的投資。 現行規定弊端有待消除 在采訪中,現行城建稅制度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弊端也屢次被有關專家和內、外資企業提及。大家普遍認為,現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制定于上世紀80年代,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巨大變化和稅收制度的不斷改革,其弊端也逐步顯現出來,既增加了部分企業的納稅負擔,也增加了企業的稅務風險,還加大了稅務機關的征管難度。所以說,統一內外資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只是第一步,下一步還應針對其弊端進行修訂,最好能將《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升級為《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社科院財貿所助理研究員蔣震博士表示,避免重復征稅是設計稅制時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但是,由于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而煙草、金銀珠寶、化妝品等行業的企業既是消費稅的納稅人,同時又是增值稅的納稅人,這就出現了同一項銷售收入分別依據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和增值稅兩次計算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重復征稅現象。 記者還了解到,根據現行的分稅制管理體制,增值稅、消費稅由國稅部門負責管理,而以增值稅、消費稅為計稅依據計算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則由地稅部門負責管理。這樣一來,國稅部門有權審批減免增值稅和消費稅,卻無權審批減免城建稅。而如果地稅部門以增值稅、消費稅減免政策為依據去審批城建稅的減免,又會造成政策和管理權限上的矛盾。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很容易成為企業的涉稅風險點。因為國稅部門發現納稅人少繳增值稅、消費稅,有權讓其補繳,而無權讓其補繳由此計算出來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在國稅部門和地稅部門信息共享不充分的情況下,就會造成城建稅的和教育費附加的漏征。同樣,地稅部門發現納稅人應補繳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但在國稅部門未補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情況下,以增值稅和消費稅計算出來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地稅部門因缺乏法律依據也不可能及時補征。有關專家表示,隨著國稅部門和地稅部門信息共享力度的加大,對于那些納稅意識不強的企業來說,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無疑成為其重要的涉稅風險點之一。 一位地稅部門的人士還告訴記者,根據現行規定,只有納稅人實際繳納入庫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稅額才是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在納稅人不繳納或者少繳納上述“三稅”的情況下,足額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也就無從談起。不僅如此,在稅務機關查補納稅人稅款后進行處罰時,也只能以納稅人沒有實際繳納的上述“三稅”稅額為依據,而不能同時將其未繳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考慮在內。 對此,有專家建議國家有關部門應以下一步稅制改革為契機,適時啟動《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修訂程序,將計稅依據修改為納稅人主營業務收入,也即納稅人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如時機成熟,還應將《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升級為《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同時,結合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新形勢,一并解決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稅率設計不合理、城鄉政策有別,繳稅時間不合理等問題。(本報記者張剴 陳榮富 徐云翔 通訊員杜靜 周靜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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