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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淮安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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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淮安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的公告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個人所得稅稅收征收管理,公平稅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文件規定,經研究,決定對個人所得稅征收率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適用對象(一)按銷售收入(營業收入)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二)未辦理營業執照,從事臨時生產經營的個人。二、征收率標準(一)農、林、牧、漁業為0.6%;(二)制造業為1.2%;(三)批發和零售貿易業為0.8%;(四)交通運輸業為0.6%;(五)飲食業為1.4%;(六)服務業為1.4%;(七)娛樂業為2%;(八)其他行業為1.4%。三、其他事項(一)出租車行業涉及個人所得稅,市區(包括淮陰區、楚州區)按每輛6元/月征收,漣水、洪澤、金湖和盱眙縣自行確定征收標準。(二)《淮安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管等問題的通知》(淮地稅發[2010]32號)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對下列建筑安裝業納稅人按照工程價款的1.2%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第二款修改為:“未能提供《中標通知書》、《施工許可證》和《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的建筑安裝企業(不含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在申請開具發票時按工程作業價款總額的0.8%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第三款修改為:“對未辦理稅務登記從事建筑安裝作業的單位(不含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在申請開具發票時按工程作業價款總額的0.8%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外地企業未取得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在我市范圍內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一律實行核定所得率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并按工程作業價款總額的0.8%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四、本公告從2011年9月1日起執行。以前文件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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