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文件二十九條沒有對“房屋建筑面積”的具體含義進行明確。《重慶市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商品房銷售以套內建筑面積作為計價依據”。根據我市開發企業銷售普遍采取套內建筑面積計價銷售的實際情況,企業可選擇使用房屋產權證上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或《重慶市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中的“套內建筑面積”計算分配成本。一經選擇確定,該企業整個開發過程中只能使用同一種“建筑面積”口徑計算分配成本,不得變更。
二、根據《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渝地稅發[2010]38號)第一條規定,建設主管部門簽發《重慶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時,應視為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