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14)號令《浙江省福利企業管理辦法》于2013年7月1日起實施,對照辦法規定,原《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浙國稅法〔2007〕17號)中相關內容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式需要,現修訂如下,請貫徹執行。 一、關于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征限額問題。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市、縣(區)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二、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工療機構,安置殘疾人超過25%(含25%),且殘疾職工人數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前,應當先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提出認定申請。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五條第(一)、(二)、(五)項規定的條件,對其資格進行審核認定,頒發相關證書,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審核認定意見。
納稅人實際安置的殘疾人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應當在次月10日前向縣級(含)以上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重新申請認定。
三、符合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于當年1月底前,符合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于當年3月底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書面申請,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提交有關材料,稅務機關對其與原件核對無誤后,應當場向納稅人出具書面減免稅審批意見,但在日常檢查或稽查中發現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有誤的,應當根據《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作出具體處理。
增值稅或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不屬于同一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的,增值稅或營業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在向納稅人出具書面減免稅審批意見的同時,應抄送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四、主管稅務機關每月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征管辦法的通知》(財稅發〔2007〕92號)規定的認定條件、《殘疾人在編在崗認定表》(見附件1)、《殘疾人就業增值稅退稅限額審批表》(見附件2)和有關資料核定其本月退稅限額,并在限額內按月退還其已征稅款。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當年已交增值稅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當年以后月份退還;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退稅的,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稅。本月應退增值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月應退增值稅額=納稅人本月實際殘疾人數×每位殘疾人年度退稅限額÷12。
五、企業安置殘疾人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企業應在納稅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按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的備案手續。
六、納稅人支付給每位殘疾人的應發工資金額不得低于單位所在市、縣(區)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扣除相關社會保險個人自負部分及其他個人應付部分的實發工資應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及時支付給每位殘疾職工個人。
七、適合安置精神殘疾人員就業的納稅人,可將精神殘疾人員計入殘疾人數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八、各級國稅、地稅部門應當加強與民政、殘疾人聯合會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建立部門聯系會議制度,逐步建立對殘疾人證的信息比對審驗機制,以保證信息的準確性,研究和解決在執行有關政策中出現的問題。
九、原浙國稅法〔2007〕17號文件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殘疾人職工在編在崗認定表 下載:doc文件
2.殘疾人就業享受增值稅退稅限額審批表下載:doc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