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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機關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6/6/27 來源: 閱讀次數:3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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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機關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9號 2016.3.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互相委托代征稅收的通知》(稅總發〔2015〕155號)等有關規定,稅務總局決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由地稅機關繼續受理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申報繳稅和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以方便納稅人辦稅。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3月31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機關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公告》的解讀
2016年04月07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為實現稅制變更的平穩過渡,最大程度上減少對納稅人的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互相委托代征稅收的通知》(稅總發〔2015〕155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機關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公告》,明確了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增值稅的申報繳稅流程均維持現狀,仍在地稅局辦理,不發生變化,便利納稅人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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