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8-28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了加強稅務登記管理,防止漏征漏管戶的發生,經市局研究決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在全市地稅系統使用《總機構匯總分支機構繳稅情況證明》(以下簡稱“匯總繳納證明”)。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局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加強稅務登記信息的溝通,防止漏征漏管戶的發生。
二、納稅人設立的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要主動協助其分支機構所在稅務機關做好有關稅務登記管理工作。
三、《匯總繳納證明》的使用: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在為納稅人辦理增設分支機構變更稅務登記手續后,應為納稅人開具《匯總繳納證明》,并及時通過北京市地稅信息系統“辦公自動化郵箱”將開具了“匯總繳納證明”的納稅人名單傳到分去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征管科。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根據證明對納稅人進行管理。
各局在工作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報告市局。
附件: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總機構匯總分支機構繳稅情況證明》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證字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總機構匯總分支機構繳稅情況證明
附:
匯總繳納情況表
地方稅務局(分局):
?。倷C構名稱及計算機代碼)
為我局管轄戶,該總機構在你區設立名為的分支機構,現到我局辦理增設分支機構變更稅務登記手續。根據《征管法》有關規定,為加強稅源控管,特將分支機構匯總繳納稅款情況告知你局,并請你局按規定予以辦理有關稅務登記手續。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