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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的應付賬款注銷時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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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企業注銷時資不抵債,應付賬款還有余額,但無力支付,注銷時應如何處理?未支付的應付賬款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四條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第五條規定,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9]388號)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填報說明》第三條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第(二)款第2項規定,第2行“負債清償損益”:填報納稅人全部負債按計稅基礎減除其清償金額后確認的負債清償所得或損失金額。本行通過附表二《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計算填報。 其中,附表二《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填報說明中,第三條有關項目填報說明規定: 3.“計稅基礎(2)”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的各項負債計稅基礎的金額,即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收規定予以扣除金額的余額。 4.“清償金額(3)”列: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各項負債的清償金額。 第四條表內及表間關系規定: 1.“負債清償損益(4)”列=本表“計稅基礎(2)”列-“清償金額(3)”列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清算時,應清償應付賬款。按應付賬款計稅基礎減去清償金額,確認應付賬款清償損益,進而確認清算所得,計算清算所得稅。 另外,根據《破產法》的規定,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同時,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若企業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情形的,對企業稅款應按以上規定的順序償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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