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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明確融資融券業務會計處理方法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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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昨日正式公布《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對企業發生融資融券業務、企業合并、企業集團內股權支付交易等十類問題的會計處理標準予以明確。根據《解釋4號》,證券公司對客戶融資融券并代客戶買賣證券時,應當作為證券經紀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并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有關規定披露相關會計信息。 此前,財政部于5月份發布了《解釋4號》的征求意見稿,就融資融券業務等五類問題的會計處理標準進行了明確。與征求意見稿不同,《解釋4號》正式稿不僅對證券公司及其客戶融資業務,而且還對其融券業務的會計處理方法同時予以明確。 關于融券業務,《解釋4號》規定,證券公司融出的證券,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有關規定,不應終止確認該證券,但應確認相應利息收入;客戶融入的證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并確認相應利息費用。 關于融資業務,證券公司及其客戶均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證券公司融出的資金,應當確認應收債權,并確認相應利息收入;客戶融入的資金,應當確認應付債務,并確認相應利息費用。 對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的有關會計處理方法,《解釋4號》明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購買方為企業合并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咨詢等中介費用以及其他相關管理費用,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購買方作為合并對價發行的權益性證券或債務性證券的交易費用,應當計入權益性證券或債務性證券的初始確認金額。 在企業合并中,購買方對于因企業合并而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解釋4號》規定,在企業合并中,購買方取得被購買方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購買日不符合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條件的,不應予以確認。購買日后12個月內,如取得新的或進一步的信息表明購買日的相關情況已經存在,預期被購買方在購買日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帶來的經濟利益能夠實現的,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同時減少商譽,商譽不足沖減的,差額部分確認為當期損益;除上述情況以外,確認與企業合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的規定,對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認股權,單獨確認了一項權益工具(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認股權持有人沒有行權的,原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部分,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對此,《解釋4號》明確,企業發行的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持有人到期沒有行權的,應當在到期時將原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部分轉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財會[2007]14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解讀 財會[2008]11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的通知 財會[2009]8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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