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取消審批項目加強管理的補充規定
(一)經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的管理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高新技術企業,持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以及《后續管理工作通知》中要求的其他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并按要求填寫《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報備回執》,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報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備案資料受理核實后退還原件,并即時制作《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報備回執》,同時將減免稅備案信息按照《北京地方稅務局綜合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的要求進行錄入和維護。
(二)軟件企業認定和年審、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產品認定的管理
稅務部門不再參與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產品認定和年審,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免稅審批管理仍按原規定執行。
(三)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限的管理
實行查帳、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限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04]153號)文件規定實行按季預繳。
(四)提取壞帳準備金和壞帳損失的管理
納稅人提取壞帳準備金不再需要稅務部門審批。納稅人提取壞帳準備金允許稅前扣除比例的標準及提取范圍,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京地稅企[2000]445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03]641號)文件執行。
納稅人發生的壞帳損失,無論采取壞帳備抵法還是直接核銷法處理壞帳損失,均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190號)文件規定報經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后方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五)對虧損彌補、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工效掛鉤企業稅前扣除工資、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確認所得、債務重組所得、捐贈收入均勻計入應納稅所得等項目取消審批后的管理,市局將另行規定。
二、下放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
企業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審核,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技術發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的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地稅企[2000]244號)文件規定執行。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權限,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減稅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征[2003]532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對取消和下放管理審批項目后續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納稅人每年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對年內發生的涉及取消審批項目的事項,按《后續管理工作通知》及有關后續管理具體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取消審批項目報備表》及相關報備資料,并對數據、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納稅人報送相關報備資料后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索要《受理備案通知書》。
(二)各局要利用各種有效的宣傳方式和手段向納稅人廣泛宣傳企業所得稅取消審批項目的稅收政策和具體管理規定,輔導納稅人自行享受有關取消審批項目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自覺履行納稅申報義務、及時報送相關報備資料,同時,主動接受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增強取消審批項目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透明度,進一步提高企業所得稅稅政管理工作水平。
(三)各局要加大對征管、評估、稽查等執法人員的培訓力度,加強對稅收政策的學習和研究,盡快提高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力爭使每一個執法人員都熟悉稅務管理相關的規定,切實做好取消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管理方式轉變的銜接工作。
(四)各局內部應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取消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規程〉的通知》(京地稅發[2004]577號)規定,做好納稅申報資料的傳遞、銜接以及審核、評估、檢查等工作。
(五)各局對取消審批項目要建立分戶的管理臺帳,進行動態管理,并做好臺帳登記及相關資料的統計、上報工作。每年5月15日稅政管理部門向市局報送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取消審批項目統計表》及相應的分析報告。
四、實行電子申報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取消審批項目報備表》在2004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暫不能實現電子網絡向稅務機關傳輸,可采用其它方式向稅務機關報送。
五、《企業所得稅取消審批項目報備表》,納稅人可自行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或從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下載。《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報備回執》、《企業所得稅取消審批項目管理臺帳》、《企業所得稅取消審批項目統計表》由各局自行印制。
附件:
1.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報備回執(略)
2.企業所得稅取消審批項目報備表及填報說明(略)
3.企業所得稅取消審批項目管理臺帳(略)
4.企業所得稅取消審批項目統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