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表(A表)變化解讀 |
發布時間:2013/8/30 來源: 閱讀次數:462 |
|
一、該表為月份申報表,是在原《個人所得稅月份申報表》基礎上修訂而成。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1.納稅人基礎信息部分移至新增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因此,填報此表時,須同時附報附件2《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調整之后,本表重點突出與納稅直接相關的信息及稅款計算過程,內容簡潔,直觀。 2.適用范圍有所調整。原表適用于個人取得工資、薪金等項目所得月份自行申報,凡由扣繳義務人扣繳工資、薪金等項所得稅款的,不填報此表。新表調整為:“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個人所得稅申報。適用范圍明顯擴大,對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所得的監管加強,更好地覆蓋了應自行申報的幾種情形。 3.增加了“三險一金”等扣除項目、準予扣除的捐贈額等欄目,使該表能夠更好地適應目前個人所得項目的多樣性要求,除兩處以上工資、薪金所得外,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均可以通過填寫本表進行申報,并且表格設計更詳細、直觀地反映了稅款的計算過程。 二、本表填報應注意的主要問題: 1.納稅人在填報“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時,需分行列示各任職受雇單位發放的工資、薪金,同時,另起一行在第四列“收入額”欄填寫上述工資、薪金的合計數,并在此行填寫第五列~第二十二列。 如A先生分別在甲、乙公司任職,2013年5月分別從兩家公司取得工資、薪金7000元、5000元,則應分兩行將任職單位、2013年5月1日~5月31日的所得期間、所得項目“工資、薪金”、收入額7000元、5000元分別填入第一列~第四列相應欄目,并另起一行在第四列填寫收入額的合計數12000元。
2.納稅人在填報“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等不同應自行納稅情形時,需分行列示。這也是新舊申報表的一個變化,即對不同自行申報類型進行了區分。 如上例,A先生在2013年5月將所持境內公司的股權以10萬元人民幣的價格轉讓給另一個自然人B先生,這項轉讓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需要自行申報,A先生要在剛才所填寫內容的下一行填寫所得期間“2013年5月1日~5月31日”、所得項目“財產轉讓所得”、收入額“100000”。 3.“稅前扣除項目”、“減除費用”、“準予扣除的捐贈額”均指按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可以扣除或減除的數額。 如上面兩個例子,A先生分別在甲、乙公司任職,甲公司按規定的標準為其在當地繳納了“三險一金”,符合規定標準且實際繳納的“三險一金”分別填入“稅前扣除項目”對應的欄目中。A先生轉讓股權的初始成本及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相關稅費,則分別對應填入“財產原值”、“允許扣除的稅費”中。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