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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購房戶的違約金是否繳納營業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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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2010年1月賣了一套房收取首付款260萬元。5月因客戶按揭辦不下來,客戶要求退房,我公司扣留10萬元違約金,退還客戶250萬元。請問5月我公司營業稅應沖抵13萬元(260×5%),還是12.5萬(250×5%)?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或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客戶退房,實質上為房地產企業并沒有發生銷售不動產行為,因此原來按照預收款260萬元繳納的營業稅13萬元,應當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納稅人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營業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后的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減除”的規定,申請退稅或抵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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