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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支持文化改革發展有關財稅政策匯編
一、財政政策
(一)充分發揮天津市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作用,由市委宣傳部、市財政局按照相應的使用和管理辦法,采取貼息、補助和獎勵等方式,支持文化企業發展。(津政辦發[2011]52號)
(二)科技型中小文化企業享受《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津黨發[2010]9號)的相關政策。(津政辦發[2011]52號)
(三)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管理的專項資金中安排相應資金,支持軟件產業發展;從市發展改革委管理的服務業引導資金中安排相應資金,支持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從市商務委管理的專項資金中安排相應資金,支持會展項目發展;從市旅游局管理的專項資金中安排相應資金,扶持旅游特色村建設。(津政辦發[2011]52號)
(四)加快城鎮電影院建設。加快影院新建和改造步伐,鼓勵各類資本投資建設商業影院和社區影院,對新建或改造的多廳影院給予資金扶持。(津政辦發[2011]52號)
(五)充分發揮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管理中心作用,鼓勵合規擔保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適當降低擔保條件,創新擔保方式,采取分保、聯保和再擔保等方式,為文化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津政辦發[2011]52號)
(六)對于農村電影公益放映活動,按照《天津市農村電影公益放映場次補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津財教[2010]21號)給予場次補貼。(津政辦發[2011]53號)
(七)鼓勵我市國有電影企業重組上市。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依據《天津市支持企業上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津財企一[2008]15號)規定,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獎勵。(津政辦發[2011]53號)
(八)鼓勵國內外大型特種電影研發、制作機構落戶天津,鼓勵影視制作機構在天津設立電影后期特技制作加工中心、數字電影制作中心。特種電影研發、制作企業總部落戶天津的,按照《天津市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財稅優惠政策》(津財金[2006]22號)及相關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津政辦發[2011]53號)
(九)發生合并或分立、公司制改建以及整體出售情形的文化企業,可依據國家統一的財務制度清查全部資產,清查的資產損失可依次沖減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津政辦發[2009]102號)
(十)國有文化企業使用的原劃撥土地,改制前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改制后,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經所在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仍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經評估確定后,以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處置,轉增國家資本。(津政辦發[2009]102號)
二、稅收政策
(一)流轉稅
1.增值稅
(1)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財稅[2009]34號,該文件執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下同)
(2)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免征增值稅。(財稅[2009]31號)
(3)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財稅[2009]31號)
(4)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財稅[2009]9號)
2.營業稅
(1)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2009]31號)
(2)2010年底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按規定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免征營業稅,期限不超過3年。(財稅[2009]31號)
(3)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2009]31號)
(4)對我市承辦國際性、全國性文化會展、大型文藝演出等活動的單位,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津政辦發[2011]52號)
(5)對符合《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稅務總局 科學技術部 商務部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規定的影視企業,可享受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的政策。(津政辦發[2011]53號、財稅[2009]63號)
(二)企業所得稅
1.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2009]34號)
2.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依據《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財稅[2009]31號)
3.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五年(包括出版當年,下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制品)超過兩年、紙質期刊和掛歷年畫等超過一年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已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后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財稅[2009]31號)
4.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包括:
(1)動漫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用于研究動漫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2)我國境內新辦動漫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動漫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財稅[2009]65號、財稅[2008]1號)
5.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津政辦發[2011]52號)
6.對符合《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稅務總局 科學技術部 商務部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規定的影視企業,可享受有關優惠政策,主要包括:
(1)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津政辦發[2011]53號、財稅[2009]63號)
(三)財產和行為稅
1.房產稅
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財稅[2009]34號)
2.契稅
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的過程中,投資主體沒有發生變化的,對改制后的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改制后的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妥善安置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事業單位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財稅[2010]22號)
(四)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
1.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并應當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海關可以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延長復運出境的期限:
(1)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2)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3)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4)在上述(1)-(3)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財關稅[2004]7號)
2.對公眾開放的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站、臺)和氣象臺(站)、地震臺(站)、高校和科研機構對外開放的科普基地,從境外購買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而進口的拷貝、工作帶,免征進口關稅,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對上述科普單位以其他形式進口的自用影視作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財關稅[2009]22號)
3.對按有關規定其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的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2009年1月1日以后進口的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項下設備,符合免稅條件和相關要求的,在補辦海關免稅審批手續后,已征收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準予退還。
與文化產業相關的項目包括:文化遺產保護項目和廣播電視項目。(財關稅[2009]63號)
4.為生產重點文化產品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財稅[2009]31號)
5.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包括:漫畫、動畫、網絡動漫等),確需進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進口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政策。(財關稅[2011]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