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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評估增值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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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本月用部分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這些資產在公司賬上的凈值是200萬元,經與對方協商并經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投資額為280萬元,請問接受投資企業可以以280萬元作為實收資本,相應資產可以按評估值計價嗎?這項投資業務我公司需要計繳企業所得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中關于企業以部分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所得稅處理規定: 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上述資產轉讓所得如數額較大,在一個納稅年度確認實現繳納企業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作為遞延所得,在投資交易發生當期及隨后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內平均轉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 根據您說的情況,被投資企業接受的上述非貨幣性資產可按雙方協商并經評估確認后的價值280萬元確定非貨幣性資產的入賬價值,并按80(280-200)萬元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接受投資一方應按投資方實收資本增加的數額確定實收資本(或股本),借記相關資產類科目,貸記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等相關科目。您上面的資料中如果協議或合同規定投資方應享有的被投資方實收資本是280萬元,則被投資方實收資本就應增加280萬元,此時也就不產生資本公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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