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分包差額征稅
咨詢內容:
我單位承建一個項目,其中的門窗分包出去,分包單位屬于增值稅納稅人,只能開出增值稅發票,請問開出的增值稅發票能夠差額征稅嗎?
回復內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3號公告和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應分別核算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分包人提供的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總承包人建安營業稅扣除的依據。
部門:安徽省地稅局勞務財產處 答復時間:2015-04-28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