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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8]144號 提高勞動密集型產品等商品增值稅出口退稅率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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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勞動密集型產品等商品增值稅出口退稅率的通知發文日期:2008-11-17 發文字號:財稅[2008]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決定提高部分商品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以下簡稱退稅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退稅率的商品范圍 (一)將部分橡膠制品、林產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9%。 (二)將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1%。 (三)將部分水產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3%。 (四)將箱包、鞋、帽、傘、家具、寢具、燈具、鐘表等商品的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將部分化工產品、石材、有色金屬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稅率分別由5%、9%提高到11%、13%。 (六)將部分機電產品的退稅率分別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上述提高退稅率的具體商品名稱、稅號及退稅率見附件。 二、執行時間 本通知規定的退稅率的調整自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增值稅出口退稅率的商品清單 下載: zip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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