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7號 2015-06-30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1.0版)〉相關表證單書的通知》(稅總發〔2014〕10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2014年第62號)的規定,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自2015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正式啟用新的涉及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契稅等9個稅(費)種的納稅申報表。現將相關表樣及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啟用的納稅申報表范圍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明細表》、《房產稅納稅申報表》、《從價計征房產稅稅源明細表》、《從租計征房產稅稅源明細表》、《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預征適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清算適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三)(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適用)》、《資源稅納稅申報表(一)》、《資源稅納稅申報表(二)》、《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稅(費)申報表》、《契稅納稅申報表》。
二、采取網上申報方式的納稅人應登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進入首頁“辦稅通道”欄目中的“納稅申報”子欄目,下載安裝“北京互聯網地稅局”客戶端軟件,通過“財行稅明細申報”模塊對本公告第一條所列的、除契稅以外的相關稅種進行納稅申報;未采取網上申報方式的納稅人,可到主管稅務機關上門進行納稅申報。
有關契稅的納稅申報,仍采用上門申報的方式進行。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向地方稅務機關填報《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稅(費)申報表》:
(一)采取網上申報方式,在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申報增值稅、消費稅并通過該網上申報系統填報《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稅(費)申報表》的;
(二)隨營業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與營業稅同時申報繳納的。
四、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納稅申報試行辦法〉的通知》(京地稅一〔1996〕540號)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印花稅納稅申報期限的通知》(京地稅地〔2003〕4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關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及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一、本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為推進稅收現代化建設進程,建立優質便捷的納稅服務體系,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全國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1.0)版》(以下簡稱《納稅服務規范》),新增并修訂了部分在用的表證單書,形成全國統一的納稅申報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為統一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制發的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完成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在征管軟件系統的上線運行的要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1.0版)〉相關表證單書的通知》(稅總發〔2014〕10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2號)文件規定,2015年6月開發完成了財產和行為稅明細申報系統,計劃于2015年7月1日正式啟用全國統一納稅申報表。
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啟用的納稅申報表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申報表是否存在區別?
根據《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第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房產,不論自用還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個月的月末帳面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的規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對國家稅務總局《房產稅納稅申報表》、《從價計征房產稅稅源明細表》和《從租計征房產稅稅源明細表》的填表說明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
《房產稅納稅申報表》的修改內容為:將填表說明第18項第一款“從價計征房產稅的本期應納稅額=(房產原值-出租房產原值)×計稅比例×稅率÷12×計稅月份數”修改為“從價計征房產稅的本期應納稅額=房產原值×計稅比例×稅率÷12×計稅月份數”。
《從價計征房產稅稅源明細表》的修改內容為:刪除填表說明第21項第一款“(1)房產應稅原值=房產原值-出租房產原值”;將填表說明第21項第二款“本期應納稅額=(房產原值-出租房產原值)×稅率÷12×計稅月份數”修改為“本期應納稅額=房產原值×計稅比例×稅率÷12×計稅月份數”。
《從租計征房產稅稅源明細表》的修改內容為:刪除填表說明第3項“納稅人出租的房產,必須首先按照從價計征房產稅明細申報的要求如實填寫有關信息,再填寫從租計征房產稅明細申報有關信息”的內容。
三、車船稅、耕地占用稅是否進行明細申報?
本公告發布前,北京市范圍內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已經實行明細申報。
四、公告的施行時間如何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1.0版)〉相關表證單書的通知》(稅總發〔2014〕10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2號)的規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應統一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制發的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本公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執行,因此,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表樣下載:doc文件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