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稅[2014]1763號 2014.7.22各區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有關內容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經市政府批準,我市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實行限額標準上浮20%,即每人每年9600元。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企業吸納就業的,實行定額標準上浮30%,即每人每年5200元。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