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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拆遷補償并重置資產的涉稅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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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我單位屬于今年棚戶動遷地區,由于企業要發展,已申請動遷辦補償一塊土地并建廠房,請問在取得動遷補償金或土地使用權后,在處理資產及搬遷過程中是否涉及所得稅問題。如何處理賬務?謝謝! 回復內容:(國稅函[2003]115號2003-01-29)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因各種原因需要搬遷而所取得的搬遷補償費收入稅務處理問題做出了規定。 一、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 二、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對內資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費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并未明確規定,實踐中比照外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進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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