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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收取的擇校費如何征收營業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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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6]3號規定,“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不知道對擇校費是全額征收營業稅,還是對超過當地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限額的部分征收營業稅?對學校擇校費征收營業稅是按照文化體育業稅目3%征稅,還是按照服務業5%征收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文件的規定: (三)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按以下規定執行: 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 因此,學校收取的擇校費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應全額按“文化體育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稅率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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