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8-22
各市、縣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近接部分地區反映,各地對稅務機關為小微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征收增值稅問題理解不一,為加強對代開專用發票的增值稅征收管理,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1396號)的有關規定,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小微企業小規模納稅人和未達到起征點的個體經營者小規模納稅人(含定期定額戶,下同)免征增值稅,主管稅務機關不得為其代開專用發票。對月銷售額超過2萬元的小微企業小規模納稅人、達到起征點的個體經營者小規模納稅人和聲明放棄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應按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專用發票。對聲明放棄免稅的,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征增值稅。
二、小微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小規模納稅人月累計銷售額(包括申請代開專用發票前已自行開具的普通發票或稅務機關已為其代開的普通發票金額和本次申請代開的專用發票金額)達到前款標準后,方可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放棄免稅優惠的,不受銷售額限制)。主管稅務機關在代開專用發票時,應對其本月前期已代開的普通發票和本次申請代開的專用發票合計銷售額按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稅率預征增值稅。
三、小微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增值稅申報納稅時,銷售額應包括納稅人自行開具的普通發票或者稅務機關為其代開的普通發票、稅務機關為其代開的專用發票、其它未開發票金額。非定期定額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為其代開的專用發票金額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小規模納稅人)的第2欄,稅務機關預征的增值稅款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小規模納稅人)的第13欄,免稅銷售額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小規模納稅人)第6欄。定期定額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預征的稅款應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定期定額戶),納稅人可以采用上門申報方式進行申報以避免預征稅款數據差錯。
四、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對代開發票相應崗位稅務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密切關注小微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的銷售額,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代開發票進行偷騙稅活動,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代開發票工作流程。
五、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國稅函[2010]16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