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韓甫政指出,“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事實上負稅的人絕大多數并不是法律上的納稅人。有納稅的事實但沒有納稅人的名分和資格。”沿著這樣的邏輯,全國絕大多數負稅人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納稅人,直白地說就是“大多數人只有掏錢埋單的份兒,并沒有納稅人的身份和資格”。盡管這樣的認識與一些學者的認識有沖突,如學者孫健夫認為,“不用非得強調納稅人這個概念,因為法律不能否認負稅人就是事實上的納稅人。”但結合我國納稅人權利意識不強和身份意識不足的現實,這種對納稅人定義較真的做法,同樣是一種啟蒙,是對納稅人身份意識和權利意識的激發。甚至可以說,這樣的爭議越多,越能讓公民增強納稅人意識,進而主張自己的權利。
在公民稅感愈來愈強烈的當下,這樣的爭議顯然并非壞事,相反是一種進步。長期以來,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問題受到忽視,在稅收立法和實踐中,納稅人都以納稅義務人的身份出現,而忽略其權利人的身份。在稅收的宣傳上,過度強調納稅是公民的義務,同時,以國家為本位的思想占據稅收征收的整個過程。由于這種稅收理念的存在,使我國在稅收制度的設計上、稅法制定的程序上,及稅務管理的制度上,都站在國家的角度上,而忽視納稅人的權利需求:納稅人僅負有納稅的義務,而談不上權利,征稅機關是權利的主體,享有單方面的征稅權利。由此,就出現了納稅人有納稅義務而無權利的怪狀。
稅收法律關系的本質,是國家將稅收收入從納稅人手中轉移到國家手中,并為納稅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的過程。其權利和義務是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雙向流動,是處在一個平等基礎上的。只有認識到這一點,才能真正尊重“稅民”,才能贏來一個納稅人權利蘇醒的時代,也才能理清稅感時代下對“納稅人定義”較真的意義所在。因為說到底,稅收是一種契約關系,實際上就是權責對等,納稅人繳稅后,就享有相應的權利,政府收稅后,就該給納稅人提供相應的服務或者公共物品。只有真正確立納稅人的權利地位,才能走出納稅人定義爭議的迷霧。
《2008年公民稅權手冊》告訴了很多國人并不知道的“常識”:一袋售價2元的鹽,包含0.29元的增值稅和0.03元的城建稅;每當你喝掉一瓶售價3元的啤酒,就為國家貢獻了近7毛錢的稅收;煙民更是納稅大戶,一包8元的煙,其中包含4元多的稅……因此,我們可以理直氣壯地梳理納稅人定義的準確度,更可以理直氣壯地主張自身的權利。而唯有做到了這些,或才意味著納稅人定義較真價值的落地和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