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第3號 2012-3-20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和《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的通知》(黑國稅發[2010]39號)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現將農林牧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事先備案事項公告如下:
一、從事農產品初加工企業,需報送以下資料:
(一)《備案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納稅人基本情況、從事農產品初加工免稅項目及核算情況說明、企業各類產品的工藝過程描述、政策依據、初加工產品品目明細表等;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經營場地租賃協議、經營項目場地證明;
(四)企業經營項目有前置審批環節的,應提供有關部門批準經營的證明、文件等;
(五)企業根據委托合同,受托對符合條件的農產品進行初加工服務,其所收取的加工費,可以按照農產品初加工免稅的,受托方應提供的證明資料包括:委托加工合同、受托方收取加工費的明細等;
(六)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國有農場以“土地承包費”形式取得的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收入,需報送以下資料:
(一)《備案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納稅人基本情況、從事減免稅項目說明、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收入核算情況的說明、政策依據等;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為農場職工上交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社會保險和農業保險費復印件;
(四)農場與家庭農場承包戶簽訂合同復印件;
(五)經營場地租賃協議、經營項目場地證明;
(六)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農墾企業取得的上級主管部門撥付的財政性資金,需報送以下資料:
(一)《備案申請報告》。內容包括:農場基本情況、款項撥付的時限、來源、用途、金額等;
(二)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的項目預算或上級主管部門關于預算的批復;
(三)上級主管部門撥付資金的原始憑證及會計憑證(復印件);
(四)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上述形式以外的農林牧漁業企業,需報送以下資料:
(一)《備案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納稅人基本情況、企業種植、養殖項目的品種、農林牧漁服務項目的具體服務項目、收入核算情況的說明、政策依據等;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經營場地租賃協議、經營項目場地證明;
(四)經營項目有前置審批環節的,應提供有關部門批準經營的證明、文件等;
(五)從事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的,應提供農業或科技部門對其新品種選育成果的認定證明資料;
(六)企業委托其它企業或個人從事符合規定的農、林、牧、漁業項目,應提供委托合同、支出明細等證明資料;
(七)企業受托從事符合規定的農、林、牧、漁業項目,應提供受托合同、收入明細等證明資料;
(八)主管國稅機關對從事購入農產品進行再種植、養殖的企業是否符合條件難以認定的,企業應提供縣級以上農、林、牧、漁業政府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
(九)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