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對日益飆升的旅游業務需求,部分旅行社招聘了一批臨時人員擔任前臺咨詢、指引登記、兼職導游等工作。
然而,當旅游旺季結束以后,旅行社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這些實際發生支付給臨時工的工資費用可否在稅前扣除?
面對這個問題,稅務部門給出了權威的解釋:
企業聘用臨時工所發生的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是可以扣除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點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也就是說,旅行社實際發生的上述費用,可按上述文件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