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車輛在發生油費、維修費、保險等情況,收款人開具發票的付款單位,是公司車輛的車牌號,而不是公司的單位全稱,請問: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以稅前扣除嗎?國稅相關規定的發文號是多少?
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2011〕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上述規定,車牌號碼不屬于“客戶名稱”,不符合“填寫內容真實”的開具發票要求,因此加油發票上以車牌號碼替代客戶名稱,填寫內容既不規范、準確,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據此,企業應取得合法、有效記賬憑證,并實際發生與收入有關、合理支出才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