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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銷售折讓情形下外匯如何核銷?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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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外資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報關單金額為50萬美元,企業開具出口發票50萬美元。產品出口到日本后,因質量問題,對方只支付40萬美元。按照此種情形,該外資生產企業如何核銷、確定出口銷售額? 答: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3]91號)第二十三條規定,外匯局審核出口單位提供的核銷憑證時,對憑證齊全、數據無誤且出口與收匯或進口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根據不同貿易方式予以核銷;對出口與收匯或進口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外匯局應當在審核規定的差額證明材料無誤后為出口單位辦理差額核銷;對出口與收匯或進口差額超過規定標準且未能提供規定的差額證明材料的,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差額備查,不符合備查條件且超過規定的核銷期限的納入逾期未核銷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第四十一條規定,出口單位出口后,單筆收匯或進口金額大于報關金額在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內,或者單筆收匯或進口金額小于報關金額在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內的,可以按照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核銷報告手續。單筆收匯或進口金額大于報關金額超過等值2000美元,單筆收匯或進口金額小于報關金額超過等值500美元的,應當辦理差額核銷報告手續。實行批次核銷的,可以按核銷單每筆平均計算出口與收匯或進口差額。 第四十二條規定,出口單位辦理差額核銷報告時除按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供核銷憑證外,還應當提供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差額原因說明函,以及下列有關證明材料: (二)因出口商品質量原因產生差額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證明的,提供進口商的檢驗報告、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3號)規定,調整出口收匯差額核銷的范圍。出口單位出口后,單筆核銷單對應的收匯或進口金額多于報關金額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單筆核銷單對應的收匯或進口金額少于報關金額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憑《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3]107號)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相關核銷憑證直接辦理核銷手續。在此范圍之外的出口應當辦理差額核銷報告手續。實行批次核銷的,可按核銷單每筆平均計算出口與收匯或進口差額。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出口報關單金額為50萬美元,因貨物質量原因,只能收取40萬美元,差額已超過5000美元,應辦理差額核銷手續。企業應按匯發[2003]107號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交核銷憑證外,還應提供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差額原因說明函、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證明的,提供進口商的檢驗報告、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關于生產企業“免、抵、退”稅計算規定: (一)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托方開具的或受托方開具的),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若申報數與實際支付數有差額的,在下次申報退稅時調整(或年終清算時一并調整)。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申報“免、抵、退”稅,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八條規定,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因商品質量問題,同意日本客戶少付10萬美元,屬于銷售折扣。應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額40萬美元,確定出口銷售額,計算出口退稅。 實務操作中,企業可收回客戶發票作廢后,再重新開具出口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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