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
京財稅[2012]265號 2012.4.23
各區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有關規定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我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從事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使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開具發票以及繳納技術維護費的增值稅納稅人,可以按照《通知》規定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
二、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符合規定的,可以按照《通知》第一條規定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符合規定是指: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日期在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后;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內注明為初次購買;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內注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明細及對應價款。
三、增值稅納稅人支付技術維護費取得發票符合規定的,可以按照《通知》第二條規定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符合規定是指:
(一)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開具日期在2011年12月1日后;
(二)發票內注明技術維護費所屬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