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對2005年9月1日以前已在外地參加養老保險的企業,可以不在市本級參加養老保險。對2006年10月1日以前已在外地參加失業、工傷保險的企業,可以不在市本級參加失業、工傷保險。對2007年7月1日以前已在外地參加醫療、生育保險的企業,可以不在市本級參加醫療、生育保險。
(四)并入上級單位征收的單位,其年度結算由上級單位統一進行,上級單位須將匯總的年度結算表和分戶年度結算表一并報所屬稅務分局。
二、年度結算的時間要求
(一)五費年度結算工作分兩個階段,一是布置、匯繳階段,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結束。稅務分局對繳費單位進行布置和政策輔導;各單位完成有關事項報批,并上報年度結算表,上報時間與所得稅年度結算同步;稅務分局完成對各單位五費的結算補退。二是總結上報階段,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3年6月20日結束。稅務分局對五費年度結算工作進行總結,并上報工作總結。
三、年度結算相關政策
(一)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五項保險費年度結算所屬期均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二)年度結算中應補繳的五費,統一劃入其對應的統籌基金,不再補報職工參保名單。由于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比對單位繳費基數和個人繳費基數,造成個人帳戶無法到帳,由此而引起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由單位承擔責任;單位在年度結算補繳有關費額后,由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到帳。
(三)對原按自由職業者標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職工,必須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入企業變更手續。如不辦理轉入手續的,自由職業者繳費已征收部分不退還。
(四)工資扣除
企業發放給下列人員的工資或補貼,在計算繳納養老保險時可以從工資總額中扣除:
1.協議養老人員;
2.在校實習生;
3.已在外單位參保的人員;
4.已在外地參保的人員;
5.按人事代理身份繳納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費的人員;
6.其他允許扣除的人員;
以上(1)類人員的工資扣除由單位自行處理,其它人員的工資扣除須經地稅部門核實。須經地稅部門核實的工資扣除額,自單位提出申請稅務分局受理的當月起按實際發生額扣除。
醫療保險費可扣除工資為上述第(1)、(2)、(3)、(4)、(6)五項,第(5)項不得扣除。
生育、工傷保險費可扣除工資為上述第(2)、(3)、(4)、(6)四項,(1)和(5)兩項不得扣除。
失業保險單位繳費基數原則上與養老保險單位繳費基數相同。
(五)企業中有部分人員由于編制、身份等原因一直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按如下辦法處理:
1.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最低單位繳費基數,以扣除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的工資和其他可扣除項目后的實際發放工資總額乘上相應的折扣率確定。
2.失業保險費的最低單位繳費基數以全部實際發放工資總額扣除養老保險費可扣除項目(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的工資除外)后的工資總額乘上相應的養老保險費折扣率確定。
3.工傷保險費的最低繳費基數以全部實際發放工資總額扣除可扣除項目(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的工資除外)后的70%確定。
4.醫療、生育保險費的最低繳費基數以全部實際發放工資總額扣除可扣除項目(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的工資除外)后的工資總額乘上相應的養老保險費折扣率確定。
5.若這部分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已在外單位參加失業、工傷、醫療、生育保險,允許單位在計算失業、工傷、醫療、生育保險費最低單位繳費基數時從工資總額中扣除這部分人員的工資。
(六)關于職工人數100人以上的具體審核口徑須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標準:
1.須簽訂勞動合同;(稅務分局受理時可要求企業提供清單,列明人數、姓名,管理科在調查時可采取抽樣調查的形式進行核實。)
2.連續工作時間在2個月(含)以上;
3.每個職工每月工資發放數額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發放標準。
(七)用人單位應按本單位當年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在計算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時,單個職工全年工資高于上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可暫不計入單位繳費基數。此項扣除由用人單位在申報時自行計算扣除,年度結算時應提供相關人員的工資清冊。因上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執行期限為當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因此上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應分段匯總計算。2012年度社會保險費年度結算執行的上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100842元。
(八)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2012年對部分中小微工業企業臨時性下浮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的通知》(浙人社發[2012]309號)精神,部分工業企業所屬期為2012年10月份和11月份的企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繳費部分已在11月份和12月份集中減征,集中減征由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采取在扣款環節統一操作的辦法進行。在2012年社會保險費年度結算過程中,集中減征的繳費基數作為已申報基數在《社會保險費結算申報表》“結算屬期已申報繳費基數(欄目7)中反映。
四、年度結算相關的申報、補退程序
2012年社會保險費年度結算繼續采用網上申報的形式,企業可進入因特網辦稅服務系統進行相關的操作。企業在網上申報后,應將紙質資料報送所屬稅務分局。
對五費年度結算退費,由有關單位向所屬稅務分局提出申請,如要求退還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的,須先由市社保局簽署意見。如要求退還失業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的,須先由市就業局簽署意見。
由于企業申請退費超過實際應退費額,造成職工不能享受相關社保待遇的情況,由企業自行負責解決。
五、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其他行為,按《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六、工作要求
(一)做好布置落實工作。做好社會保險費結算工作對鞏固社保費征管成果、提高征管質量及夯實基礎費源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各稅務分局要統一思想,加強領導,高度重視,及時將結算文件傳達到每一戶繳費企業,確保完成結算任務。
(二)做好輔導答疑工作。采用多種形式,利用各種渠道,做好對繳費企業社會保險費年度結算的宣傳輔導和政策培訓工作,使繳費單位掌握政策規定,熟悉操作程序,了解結算要求,按時做好年度結算申報工作。
(三)做好繳費評估工作。繳費評估是稅務分局加強社保費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因此各稅務分局要定期開展繳費評估,通過評估掌握各種信息資料,逐步建立起社會保險費繳納評估指標體系,運用科學的分析方法,對各單位結算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作出判斷,并適時處理,切實提高征管水平。
(四)做好分析總結工作。結算工作終了后,各稅務分局要認真進行工作總結,全面總結結算工作的具體做法、主要措施、取得成效和存在的問題,并在2013年6月20日前將書面總結及統計數據上報市局,市局將擇機進行專項交叉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