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稅法把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類型,對“營改增”的納稅人也是如此,納稅人的類型不同,適用的稅率(征收率)不同,確認的應稅銷售額也不同。
稅率的確定 “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適用17%稅率;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適用11%稅率;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適用6%稅率;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特別規定的應稅服務適用于零稅率;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適用3%的征收率。具體按以下原則確定。
納稅人提供單一應稅勞務適用單一的稅率或征收率。 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征收率: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征收率;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營改增”后,試點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營改增”實施之日(含)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在實行“營改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且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下同),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營改增”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在實行“營改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且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時,其不含稅銷售額的計算公式為:含稅銷售額÷(1+3%)。
油氣田企業提供的應稅服務,適用《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37號)附件1規定的增值稅稅率,不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09〕8號)規定的增值稅稅率。
銷售額的確定 “營改增”納稅人的應征增值稅的銷售額從定義上來說仍然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除外),但改征增值稅后為不含稅銷售額,即:銷售額=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貨幣資金或實物價值÷(1+稅率或者征收率),如: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取得自然人個人支付的不需要開具發票運費333元,其應納增值稅的銷售額為333÷(1+11%)=300(元),如果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應納增值稅的銷售額為333÷(1+3%)323.30(元)。
具體的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以下原則確定: 所稱“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但不包括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非營業活動”是指以下四項: 1.非企業性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活動。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應稅服務。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應稅服務。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稱“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但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1.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以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所列視同提供應稅服務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所稱“視同提供應稅服務”是指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其他情形的服務。
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增值稅應稅服務的銷售額。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按照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2個月內不得變更。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提供應稅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扣減銷項稅額或者銷售額。
一般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凡未規定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其全部銷售額應一并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