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海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為簡化小型微利企業備案手續,降低基層執法風險,減輕企業申報負擔,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發布該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公告主要明確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備案資料的報送問題。
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只需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據實填報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數據,即視同已報送備案資料,無需專門報送紙質資料。
政策解讀——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就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答記者問
會計處理——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會計處理<孫宏偉>財會[2013]24號: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
相關政策——
小微企業匯算清繳九項稅收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提示
《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財稅[2014]34號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影響<廈門國稅>
中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總結<江蘇地稅>
總局觀點——
小微企業稅收概念包括三個標準 總局在線解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附錄——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發布梳理: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規定,2011年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微企業流轉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