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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技術開發費可以在稅前加計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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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制定的《關于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若干政策》日前發布,其中有多項稅收優惠政策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 按照這次出臺的政策規定,中小企業的技術開發費,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的折舊、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中小企業投資建設屬于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其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按照有關規定,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小企業,可以按現行政策規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中小企業加大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和技術人才培養力度,企業當年提取并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按國家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政策還規定,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科技中介機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孵化和公共技術服務。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服務機構為創業企業提供的創業輔導服務,各地應給予一定的支持。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依據國家現行政策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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