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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分公司,到底怎么選?——基于稅務角度的分析 |
發布時間:2016/6/16 來源: 閱讀次數:1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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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納稅籌劃,很多人不以為然。就是偷稅唄!NO!NO!NO!納稅籌劃,是合法避稅。企業納稅籌劃作為一項"雙向選擇",不僅要求企業依法繳納稅款以及履行稅收義務,而且要求稅務機關嚴格"依法治稅"。偷稅就不同咯!偷稅是違法犯罪行為,是要遭受稅收處罰的。一個公司,從最初的設立,到經營,到盈利,最后到注銷。整個流程都離不開納稅籌劃。下面我們就重點分析一下,公司在設立分支機構組織形式方面的納稅籌劃。一、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組織形式的選擇不同組織形式的公司在稅收方面有不同的特點,投資者在設立分支機構組織形式時有不同的選擇,其投資收益也將產生差別,進而影響其整體稅收和獲利能力。因此,在公司設立之時,很有必要在組織形式的選擇上進行積極籌劃。一般來說,當今大型公司經營組織形式主要有兩種:子公司和分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公司也可以設立子公司。"那么到底哪個才是公司在設立分支機構的上上之選呢?我們先來看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不同特點。 子公司 ?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總公司又稱本公司,是指依法設立共管轄公司全部組織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總機構。在公司內部管轄系統中,處于領導、支配地位。子公司是與母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即: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各類民事經濟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后果與責任。分公司 ?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系雖然同子公司與母公司的關系有些類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與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也是分公司與子公司的重要區別。總公司在設立組織形式時更多地考慮什么呢??二、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組織形式的關注點(一)分支機構的盈虧狀況首先應該明確一點:根據稅法規定,分公司是非獨立納稅人,其虧損可以由總公司的利潤彌補;子公司是獨立納稅人,其虧損只能由以后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且總公司不能彌補子公司的虧損,也不得沖減對子公司投資的投資成本。當總公司盈利,新設置的分支機構可能出現虧損時,應當選擇總分公司模式;當總公司虧損,新設置的分支機構出現盈利時,應當選擇母子公司模式。(二)可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按照稅法規定,當總機構享受稅收優惠而分支機構不享受優惠時,可以選擇總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機構也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稅收優惠政策,則當分公司開始盈利后,可以變更注冊分公司為子公司,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這樣會收到較好的納稅效果。(三)分支機構的利潤分配形式及風險責任問題如果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就不利于進行獨立的利潤分配。同時,分支機構如果有風險及相關法律責任,可能會牽連到總公司;子公司由于獨立盈虧,如果出現稅收風險及相關法律責任,一般不會影響到總公司。(四)涉稅事項方面的不同處理(不包括享受稅收優惠)子公司與分公司在涉稅事項上有不同的處理,稅負也會有所不同,這是總公司在設立分支機構組織形式時考慮最多的方面。也是今天討論的重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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