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區內某企業已完成股改,由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科目轉入資本公積1000萬元,請問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第一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8]333號)規定,青島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
因此,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精神,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后代扣代繳。
依據上述規定,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科目只是轉入資本公積,而沒有轉增股本,不是規定中明確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情形;但日后再用這部分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卻是規定中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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