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9-13
各會計師事務所:
現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處《關于不再執行注冊資本(金)入資專戶管理制度的函》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另就取消專戶后,事務所在執行驗資業務中應關注的問題做如下提示:
一、充分認識驗資業務風險
自2013年9月16日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不再執行注冊資本(金)入資專戶管理制度。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登記機關可以向入資行進行詢證。
取消入資專戶管理后,企業投資者可以選擇任意商業銀行存儲貨幣資本,加大了審驗注冊資本的難度。會計師事務所應充分認識驗資業務的執業風險,及時調整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合理防范風險。
二、嚴格按執業準則要求執行銀行函證程序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號—驗資》第十四條規定:“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檢查被審驗單位開戶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對賬單及銀行詢證函回函等的基礎上,審驗出資者的實際出資金額和貨幣出資比例是否符合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嚴格按照準則要求執行銀行函證等必要的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附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處關于不再執行注冊資本(金)入資專戶管理制度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