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這些地方還需要明確
翹首期盼中,國稅總局終于制定頒布了《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的頒布是國稅總局按照深化增值稅改革后續工作安排,對財稅〔2018〕32號和財稅〔2018〕33號所涉及政策調整的具體征管操作問題的明確。
一、符合條件的轉登記納稅人具有可選擇性
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具有可選擇性。即納稅人可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進項稅額的取得及抵扣情況、下游單位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求程度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二、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需要兩個條件
首先,筆者曾在4月5日的《隨想》中解讀“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并不是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十條的否定,而是在特定時間和特定環境下的特殊規定,并不具有普適性,其適用的納稅人范圍限于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即僅限于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如果屬于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仍應遵循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十條的規定,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次,轉登記為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人在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上款規定的累計應稅銷售額。
三、優化辦稅程序,為實名辦稅提供便利
為了進一步貫徹“辦稅事項‘最多跑一次’”,優化辦稅程序,對于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無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直接受理《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符合要求的當場辦理。對未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應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四、轉登記前后計稅方法的銜接
納稅人轉登記后,自轉登記下期起(下月或下一個季度)按照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轉登記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稅。如果某納稅人2018年5月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則該納稅人5月份仍按一般納稅人的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從6月份起適用小規模納稅人簡易計稅辦法。
五、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的處理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包括轉登記當期期末因期初留抵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大于當期銷項稅額而產生的留抵稅額,也包括轉登記當期已發生應稅行為、未取得而后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均通過“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單獨掛賬核算。在以后納稅期發生法定調整事項(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相應調整轉登記日當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并視情況進行調整:
(1)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小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多繳稅款,從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中抵減;不足抵減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2)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大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少繳稅款,從“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抵減;抵減后仍有余額的,計入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一并申報繳納。
六、轉登記后稅控設備的使用
轉登記納稅人原有的稅控設備繼續使用,無需繳銷。其使用應注意:(1)屬于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范圍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屬于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如賒銷、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需要在轉登記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行開具原適用稅率的專用發票;(3)轉登記后發生原一般納稅人期間貨物的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自行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及相應的藍字專用發票;(4)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適用稅率從舊不從新,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稅率欄次默認顯示調整后稅率,一般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5)但轉登記納稅人銷售不動產的,不得自行開具征收率為5%的專用發票,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七、風險提示
1.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僅限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當轉登記納稅人再次滿足一般納稅人條件時,即年度銷售額達到或超過500萬元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且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2.在轉登記納稅人未發生《公告》第五條規定的調整事項時,“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應如何處理,是一直掛賬還是結轉成本?如果一直掛賬,占用了企業資金,增加了企業的資金成本,同時也增加了轉登記納稅人會計核算的難度。
3.如果轉登記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未發生調整事項而結轉成本,之后再次發生調整事項而減少納稅時,是否允許納稅人繼續動用“待抵扣進項稅額”,是否喪失抵扣進項稅額的權利?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認證通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該在認證當期予以抵扣,而《公告》第四條所規定的轉登記日當期已取得專用發票并稽核比對相符,應該在當期申報抵扣,如果未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是否喪失抵扣權利,還是均掛“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