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20武漢市國稅局武漢國稅
問題一:修訂后的《企業基礎信息表》(A000000)數據項發生較大變化,主要反映在哪些方面?
答:1、刪除原表單實用性不強或者存在重復采集情況的項目。如:原“正常申報、更正申報、補充申報”“102注冊資本(萬元)”“106境外中資控股居民企業”“202會計檔案的存放地”“203會計核算軟件”“204記賬本位幣”“205會計政策和估計是否發生變化”“206固定資產折舊方法”“207存貨成本計價方法”“208壞賬損失核算方法”“209所得稅計算方法”“302對外投資(前5位)”。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等文件規定,對“101匯總納稅企業”的填報內容進行了重新分類,便于在申報系統中實現與企業匯總納稅備案信息關聯。
3、為滿足非營利組織等企業和股權投資、企業重組、資產(股權)劃轉、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技術入股等事項的填報,便于在申報系統中實現與相關表單的關聯,增加了“106非營利組織”“109從事股權投資業務”“200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填報項目。
4、為加強對企業股東和分紅信息的采集,對原“301企業主要股東(前5位)”填報項目的內容進行了調整,增加“當年(決議日)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入金額”列次,并將納入填報范圍的主要股東由投資比例前5位調整為前10位。
問題二:納稅人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填報《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1、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中注意勾選《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
2、在《企業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正確填寫“102所屬行業明細代碼”、“103資產總額(萬元)”、“104從業人數”、“105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等項目;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的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應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第23行“五、應納稅所得額”的數據。
4、《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第1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應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15%的金額。
問題三: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100000)將原第21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與第22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行次順序進行對調,這會帶來什么變化?
答: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的虧損,其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但企業享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政策沒有限定期限的規定。因此,本次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調整后,納稅人可以先用納稅調整后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再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抵扣可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這更有利于納稅人最大限度地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問題四:取消原《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后,符合條件并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企業應該如何填報加速折舊相關折舊額?
答:修訂后的《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對原《資產折舊、攤銷情況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和原《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的填報項目進行了必要整合。
1、行次上。將原《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的行次進行精簡后作為本表“一、固定資產”項目的部分填報內容,集中反映了納稅人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金額及納稅調整情況。同時,為了統計和分析享受全民所有制改制資產評估增值政策資產的有關情況,增加了“全民所有制改制資產評估增值政策資產”填報行次,作為本表的附列資料。
2、列次上。為了統計和分析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情況,保留了原《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加速折舊統計額”填報列次,刪除了原第7列“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額”和原第10列“調整原因”。
問題五:取消原《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1)后,符合條件并專項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企業應該如何填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答:修訂后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對原《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和原《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1)的填報項目進行了必要整合。
1、行次上。修訂后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保留了原明細表的填報項目,并將“二、專項申報資產損失”項目的相關行次調整為按大類填報,取消原填報明細項目的要求。
2、列次上。修訂后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采用了原《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1)的填報項目。
問題六:修訂后的《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發生較大變化,主要反映在哪些方面?
答:1、取消原《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優惠明細表》(A107012)及原《金融、保險等機構取得的涉農利息、保費收入優惠明細表》(A107013),將相關內容與本表進行了整合。
2、根據政策調整情況,取消了部分填報項目。一是取消了政策已經執行到期的填報項目,包括原“受災地區企業取得的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款項等收入”“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等收入”;二是取消了不適合填報的項目,包括原“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取得的收入”“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國家鼓勵的其他就業人員工資加計扣除”。
3、根據精準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的需要,新增或調整了12項填報項目,包括“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滬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深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國家大學科技園)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央電視臺的廣告費和有線電視費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國奧委會取得北京冬奧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國殘奧委會取得北京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金融機構取得的涉農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保險機構取得的涉農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科技型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加計扣除”。
4、根據規范優惠事項管理的需要,對11項保留項目的名稱進行了調整。
5、本表“一、免稅收入”“二、減計收入”“三、加計扣除”項目均預留了“其他”填報行次,主要是為了滿足今后新出臺稅收優惠政策的臨時填報需要,請納稅人注意,不得隨意填報這些行次。
問題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等新政施行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相應做了哪些修改?
答:為確保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貫徹落實到位,國家稅務總局重新設計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
1、在“基本信息”中,設置“一般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兩種類型,由納稅人根據情況選擇填報(取得相應年度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的,選擇“科技型中小企業”,并填寫“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否則選擇“一般企業”)。此選擇結果與填報“研發活動費用明細”部分第49行“八、加計扣除比例”密切相關(科技型中小企業加計扣除比例填報75%,其他企業填報50%)。
2、修訂后的明細表不再要求納稅人按照研發項目逐一填報,但設置第2行“本年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數量”填報行次,納稅人僅需填寫本年研發項目中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項目數量。
3、按照研發形式,設置第3行至第35行“一、自主研發、合作研發、集中研發”和第36行至第38行“二、委托研發”兩類項目的填報行次。
4、按照年度研發費用支出形式,設置第40行“(一)本年費用化金額”和第41行“(二)本年資本化金額”填報行次。
5、為了滿足計算本年允許扣除的研發資本化支出金額的需要,設置第42行“四、本年形成無形資產攤銷額”和第43行“五、以前年度形成無形資產本年攤銷額”填報行次。
6、考慮到當期取得的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對研發費用的抵減,當年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的材料部分對研發費用的抵減,以及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材料部分的抵減和結轉,分別設置第45行“減:特殊收入部分”、第47行“減:當年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的材料部分”、第48行“減:以前年度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材料部分結轉金額”、第51行“十、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材料部分結轉以后年度扣減金額”填報行次。
7、本表應當根據稅收政策規定填報。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的部分等應按規定扣除,并填報扣除后的金額。其他費用、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應按規定計算限額并調整。研發活動與生產活動共同支出的相關費用應按規定分攤計算后填報。
問題八:修訂后的《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有哪些主要變化?
答:1、修訂后的《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保留填報項目大類不變,但是放開了明細項目的填報數量限制,由納稅人根據減免項目會計核算結果逐一填報,解決以往同類型優惠有多個項目時無法一一填報的問題。
2、為全面反映優惠項目的基本情況和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增加第1列“項目名稱”、第2列“優惠事項名稱”、第3列“優惠方式”、第9列“項目所得額——免稅項目”、第10列“項目所得額——減半項目”填報列次。
3、明確了填報要求,當納稅調整后所得小于0時,不需要填報本表;明確了當項目發生虧損時,第9列“項目所得額——免稅項目”或者第10列“項目所得額——減半項目”按“0”填報。
4、明確了納稅人在填報享受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期間費用時,合理分攤比例可以按照投資額、銷售收入、資產額、人員工資等參數確定。上述比例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問題九:按規定享受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政策的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或合伙創投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如何填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
答:為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修訂后的《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增加了“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和“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兩列,便于納稅人按照投資形式和投資對象,區別創業投資企業直接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創業投資企業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通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通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四種投資情形填報。當同時存在一種以上投資情形時,納稅人在填報第7行“本年實際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和第13行“本年實際抵扣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對本年度可以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當按照合理方法確認和填報。
問題十:修訂后的《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有哪些主要變化?
答:1、為優化表單結構,將原“其他專項優惠”填報項目類別取消,將該類別下的項目順序排列。
2、根據政策調整情況,取消了3項填報項目。一是取消了政策已經執行到期的填報項目,包括原“受災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受災地區促進就業企業”;二是精簡了重復填報的項目,包括原“其中:減半征稅”。
3、根據精準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的需要,新增2項填報項目,包括“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北京冬奧組委、北京冬奧會測試賽賽事組委會免征企業所得稅”。
4、按照稅收優惠的享受方式和表內的計算順序,將“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調整至第29行~30行。
5、根據規范優惠事項管理的需要,對27項保留項目的名稱進行了調整。
6、本表第27行“二十七、其他”填報行次,主要是為了滿足今后新出臺稅收優惠政策的臨時填報需要,請納稅人注意,不得隨意填報這些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