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因業務發展需要,招待重要客戶旅游所產生的費用是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是多少?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對企業和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以下簡稱企業)在營銷活動中以折扣折讓、贈品、抽獎等方式,向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以下簡稱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二、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參考《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2011年度納稅評估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吉地稅發〔2011〕52號)規定: 三、個人所得稅 10、以各種形式支付給非本單位人員的所得是否全部按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包括: (1)是否存在為非內部職工發放的傭金、推廣費、手續費、回扣、獎勵等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是否存在向客戶贈送旅游、實物、消費卡等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對公司招待重要客戶旅游所產生的費用,也屬于向個人贈送禮品(服務),按其他所得,按實際購置價格確定應稅所得,適用20%的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