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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壞賬損失填表分析方法再分析探討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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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吉祥公司2007年開業的新公司,年末計提壞賬準備的應收賬款金額為2000萬元,會計計提比例為10% 稅法比例為0.5% 會計上計提的壞賬準備為200萬元。稅法上計提壞賬準備為10萬元。會計分錄:借:資產減值損失 200 貸:壞賬準備 2002007年匯算納稅情況是納稅調增金額為190萬元。(200-10)壞賬準備的余額:會計為200萬元,稅法為10萬元。2008年發生壞賬損失為100萬元(報稅務局審批金額亦為100萬元),年末計提壞賬準備的應收賬款為3000萬元。會計比例為10%,稅法為0萬元。會計分錄:壞賬會計處理借:壞賬準備 100 貸:應收賬款 100補提會計分錄處理借:資產減值損失200 貸:壞賬準備 2002008年匯算時填表根據程序法《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規定:“附表十《資產減值準備項目調整明細表》填報說明一、適用范圍本表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填報。二、填報依據和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以及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差異的納稅調整額。三、各項目填報說明本表“注:……”修改為:“1、標有*或#的行次,納稅人分別按照適用的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填報”1.第1列“期初余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的各項準備金期初數金額。2.第2列“本期轉回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價值恢復、資產轉讓等原因轉回的準備金本期轉回金額。3.第3列“本期計提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資產減值的準備金本期計提數的金額。4.第4列“期末余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的各項準備金期末數的金額。5.第5列“納稅調整額”:金額等于本表第3列-第2列。當第5列>0時,進行納稅調增;第5列<0時,進行納稅調減。根據實體法《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二條:“2008年1月1日以前計提的各類準備金余額處理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他行業、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均不得稅前扣除。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的各類準備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企業以后年度實際發生的相應損失,應先沖減各項準備金余額。”規定可知:附表十第一行1至5列填寫數據為200、100、200、300和100萬元。納稅調增金額為100萬元。根據《附表三》填表10.第50行“7.其他”:填報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進行納稅調整的其他資產類項目金額。此處納稅調增10萬元。合計納稅調增金額110萬元。請大家注意:幾位網友確認的調增金額110萬元是不變的,其它調整金額的觀點值得商榷。關鍵問題:上述10萬元在何處調整問題,個人觀點因此附表3第42行(財產損失調整項目)不能填寫此損失金額,理由是賬載金額的定義,1081號認為:“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填報說明數據欄分別設置“賬載金額”、“稅收金額”、“調增金額”、“調減金額”四個欄次。“賬載金額”是指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項目金額。“稅收金額”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項目金額。項目金額定義不明確。但聯系《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國稅發[2008]101號)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填報說明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本表納稅調整項目按照“收入類項目”、“扣除類項目”、“資產類調整項目”、“準備金調整項目”、“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其他”六個大項分類填報匯總,并計算出納稅“調增金額”和“調減金額”的合計數。數據欄分別設置“賬載金額”、“稅收金額”、“調增金額”、“調減金額”四個欄次。“賬載金額”是指納稅人在計算主表“利潤總額”時,按照會計核算計入利潤總額的項目金額。“稅收金額”是指納稅人在計算主表“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收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金額。上述項目金額是利潤總額。從 借:壞賬準備 100 貸:應收賬款 100可以看出,兩個科目不影響損益,財產損失欄目的賬載金額應為0元。稅收金額在此處不能填寫。這點和千年龍老師的觀點是基本一致的。請各位老師多多探討,感謝!填表說明是按會計數,不應直接調整會計數字。原來計稅壞賬準備余額,覺得在附表三“其他”調整更好。發生壞賬損失必須先動用壞賬準備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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