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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國稅發[1995]171號 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若干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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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若干問題的通知 [全文廢止] 發文字號:粵國稅發[1995]171號 發文日期:1995-06-05 注:根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粵國稅發[2007]161號),本文自2007.8.27日起停止執行。 各市、縣、自治縣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現就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原省稅務局粵稅明電[1994]122號通知規定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專用發票的期限延期至一九九五年底。 二、對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所必須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填開的內容和項目必須準確和齊全,不得漏填票面上的有關項目,如購貸方、銷貨方地址、電話、納稅人登記號等。 三、各級稅務機關應認真審核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企業購買貨物或應稅勞務取得的由稅務所代開的專用發票,凡發現票面上注明為17%、13%稅率,或者屬于免稅貨物,以及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一律作為內容不正確的專用發票,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并及時將按17%、13%稅率開票的單位報告省局。同時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有關責任人,要予以嚴肅處理。 四、對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按6%開具,并按6%計算足額征收增值稅。各市、縣局流轉稅、發票管理部門應按省局粵國稅發[1995]144號通知第五條 (二)點4小點規定定期組織檢查。凡發現有問題的,應予以糾正,列出違反規定代開專用發票清單,發函通知購貸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停止抵扣進項稅額;購貸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由稽查部門補征入庫。近期發現部分地區稅務所仍存在按17%或13%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專用發票問題。 這些做法是十分錯誤的,影響到增值稅政策法規的正確執行。存在上述情況的地方必須立即糾正其錯誤做法。凡今年五月一日后發現稅務所有違反規定代開專用發票問題,按省局粵國稅發[1995]122號通知《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稅務人員嚴格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若干規定》嚴肅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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